為進一步便利在波中國公民辦理護照、旅行證、公證和領事認證業務,提升領事服務水平,中國駐革但斯克總領館自即日起實行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先收后補和遞交申請只跑一次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一、一次性告知:我館現將中國公民辦理護照、旅行證、公證和領事認證業務所需準備材料清單集中告知如下(附后),請相關業務申請人前來申請辦理前仔細對照檢查。
二、先收后補:申請人申請事項基本成立、但材料不完全齊備的,領事部可接收申請,并同時通過清單打勾方式將所需補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供申請人隨后補交。
三、只跑一次:通過申請材料的先收后補,避免申請人反復奔波,實現遞交申請只跑一次。護照類申請也只需申請人與領事“只見一次”,申請人可委托他人補充材料或取件。
四、補充材料方式:相關材料需核查原件的,申請人可在領事部對外辦公時間另行前來補交,并可由他人代交;不需核查原件的,申請人可通過電子郵件補發材料掃描件或照片。補交材料、業務咨詢郵箱地址:
“一次性告知”、“先收后補”和“只跑一次”是總領館對在波中國公民辦理旅行證件、公證和領事認證業務的鄭重承諾,歡迎各位申請人監督并提出意見建議。如有疑問請及時通過電子郵件咨詢。
附:
中國公民申辦護照、旅行證、公證、領事認證
所需準備材料清單
(有關表格均可預先下載填寫,來館申請時當面簽字。)
(下載地址: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
一、護照
(一)護照換發
中國公民所持護照過期、有效期不足一年、簽證頁已用完或即將用完、相片與本人目前容貌相差較大、護照損壞但資料頁內容清晰的,可以申請護照換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護照申請表;
2. 護照遺失、損壞說明;
3. 現有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4. 六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片(光面相紙)一式2張及刻成光盤的電子版照片;
5. 如申請人未滿16周歲,需由父母雙方陪同其一起辦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場的,應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另一方為申請人辦理。未滿16周歲申請人辦理護照還需提交:(1)監護人同意聲明書;(2)父母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父母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到場的一方只需提交復印件);(3)父母結婚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尚未辦理結婚手續的需出具情況說明);(4)申請人出生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
(二)護照補發
中國公民所持護照遺失、被盜搶或因損毀致使資料頁信息無法辨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可申請護照補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護照申請表;
2. 護照遺失、損壞說明;
3. 原護照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
4. 六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片(光面相紙)一式2張及刻成光盤的電子版照片;
5. 如申請人未滿16周歲,需由父母雙方陪同其一起辦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另一方為申請人辦理。未滿16周歲申請人辦理護照還需提交:(1)監護人同意聲明書;(2)父母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父母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到場的一方只需提交復印件);(3)父母結婚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尚未辦理結婚手續的需出具情況說明);(4)申請人出生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
(三)新生兒護照頒發
新生兒辦理護照需由父母雙方陪同兒童一起辦理,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另一方為兒童辦理。辦理新生兒護照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護照申請表;
2. 監護人同意聲明書;
3. 父母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父母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到場的一方只需提交復印件);
4. 父母結婚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尚未辦理結婚手續的需出具情況說明);
5. 兒童出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6. 六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片(光面相紙)一式2張及刻成光盤的電子版照片。
(四)護照加注
中國公民因與外國公民結婚而變更姓名的,或者有曾用名的,可申請辦理護照加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護照申請表;
2. 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六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片(光面相紙)一式2張;
4. 因與外國人結婚變更姓名需加注的,請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更改姓名的公證書和法律文件;需加注曾用名的提供曾用名相關證明文件。
二、旅行證
1. 旅行證申請表;
2. 護照遺失、損壞說明;
3. 護照原件(如有)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簽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
4. 六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證件照片(光面相紙)一式2張。
5. 未滿16周歲申請人辦理旅行證還需提交:(1)監護人同意聲明書;(2)父母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父母居留證件或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到場的一方只需提交復印件);(3)父母結婚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尚未辦理結婚手續的需出具情況說明);(4)申請人出生證原件(如有)及復印件。
三、公證
(一)涉處分房產或其他重大財產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確立的真實、合法原則,參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相關精神,申請人申請辦理涉處分房產或其他重大財產的有關公證,應提交房產證明或財產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夫妻關系證明等辦證材料原件,且駐外使領館作為行使公證職能的國家機關應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核實。鑒于駐外使領館不具備對上述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的條件,因此原則上不再辦理上述公證。詳見:
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490108.htm。
(二)其他委托類、聲明類、簽字屬實公證等
1. 公證申請表;
2. 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需要公證的文書,如聲明書、委托書等。相關文書可由申請人按照國內用文單位要求自行準備,并經領事部審核,也可參照領事部提供的樣式填寫。
4. 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權屬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詳見: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196313.htm。
(三)單身聲明書及單身證明:
1、單身聲明公證:在波蘭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中國公民需回中國或赴波蘭以外的國家辦理結婚手續的,可根據婚姻登記國的要求,向使館領事部申辦單身聲明公證。
辦理單身聲明公證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證申請表;(2)單身聲明書;(3)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
領事部只為申請人在波蘭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離婚后未再婚或喪偶后未再婚的聲明進行公證。
單身聲明書及領事部辦理的公證書均為中文,申請人可根據需要自行辦理翻譯事宜。
2、單身證明:旅波中國公民需在波蘭辦理結婚手續的,可向使館領事部申辦單身證明。
辦理單身證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證申請表;(2)單身聲明書;(3)無配偶證明申請表;(4)護照原件及資料頁復印件,居留證件或長期簽證原件及復印件;(5)國內相關部門6個月內出具的經過公證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后未再婚證明或喪偶后未再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6)如申請人在中國和波蘭以外的國家長期工作、學習或生活,還需提供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單身聲明書公證原件及復印件。
領事部辦理的單身證明為英語,包含申請人個人信息,婚姻狀況等內容,但不包含申請人結婚對象的任何信息。
詳見: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541273.htm。
四、領事認證
1. 領事認證申請表;
2. 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 如辦理公司商業文件認證,還應提交公司登記文件(文件中應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 需認證的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詳見:http://gdansk.chineseconsulate.org/chn/lsfw/t1196316.htm。
五、領取證件
1. 申請人可以親自到總領館取證,也可請他人代為取證;
2. 取證人應攜帶取證單原件、銀行交費憑據前來取證。無法提供上述任何一項材料都將影響按時取證;
3. 換發新護照的申請人在取證時需提交原護照;
4. 如未接到另行通知,取證人最早可在取證單上標明的取證日期取證。
5. 駐革但斯克總領館地址:
Al. Grunwaldzka 1, 80-236, Gdansk, Poland。
對外辦公時間(中國、波蘭法定節假日除外):
周一和周五:14:00-16:00;
周三:09:30-11:30。
6. 咨詢電話:0048-58-3402622,3402626(工作時間);
傳真:0048-58-3402625;
緊急電話:0048-515290066(領事保護)。